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