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统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车辆,如没有正当理由,海关收回核发的《载货登记簿》暂停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