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时,应递交或出示下列文件(含影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附件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

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