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