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