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