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