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进出口侵权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