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