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向海关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