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 第九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