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有权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自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裁定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