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