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在保税港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