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征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