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