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