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首次注册登记的;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