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