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