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