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