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