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海关验证稽查;

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当事人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