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通风、干燥、冷藏、冷冻、上油、涂抹防锈漆、包覆保护层、加盐或者水溶液;
为便利托运而对货物进行的拆解、组装;
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包装等处理;
动物屠宰、冷冻、分割、切片;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等作业;
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简单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装配或者拆卸等作业;
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稀释、溶解或者简单混合,未实质改变货物本质的;
除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