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从台湾直接运输至大陆,途中未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其他第三方。

原产于台湾的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不论是否在第三方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货物在该第三方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的处理外,货物在该第三方未经其他处理;

该货物在第三方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下,货物进入第三方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