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内地或者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