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协议》项下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有效原产地证书;
货物的商业发票;
货物的运输单证。
海关可以接受以电子形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证书打印本(打印格式见附2)。
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协议》协定税率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