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