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