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