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