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
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屠宰动物;
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