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新加坡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加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在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新加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