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加坡,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