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的补充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发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符的;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或者新加坡主管机构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新加坡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