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