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

本条第一款所称“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是指该货物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