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