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