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