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韩国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在韩国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以及植物产品。

在韩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直接捕获而获得的货物。

从韩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资源。

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货物。

在韩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韩国境内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在韩国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