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