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用于货物生产的材料或者物品:

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厂房建筑的材料或者物品:

备件和材料;

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是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