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的。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