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货物的拆解和简单组装; 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动物屠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