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下列微小加工及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通风、晾晒、冷却,置于盐或者二氧化硫中、用盐水或其他水溶液保存,去除已毁坏部分等类似处理;

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即成套物品的组合),清洗、上漆和切割;

为便于装运货物而进行的改换包装、分拆或装配;

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箱、固定于硬纸板或者木板上,以及其他简单包装;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对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不论其是否为同类产品,但混合所用成分应当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品;

将物品的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完整品;

完整品的拆解;

屠宰动物;

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

本条第(一)项到第(十)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处理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