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燃料与能源;

工具、模具及铸模;

用于维护设备及厂房的备件和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催化剂和溶剂;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然不构成该货物组成部分,但能合理地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