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虽然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但是未能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以及相关文件或者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以及相关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在保证金收取的期限内,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下列材料退还保证金:

原产地申报为智利的《报关单》;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在保证金收取的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的,海关不得按照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