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确定本办法附件1所列应当适用章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的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与所包装的货物一并归类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在确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原产地时,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值应当予以计算。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