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